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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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賴明寬 債務人 周淑鈴
一、債務人賴明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淑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明寬於94年9月21日,邀同債務人周淑鈴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9月21日起至97年9月21日止。詎料債務人賴明寬於95年9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周淑鈴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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