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 莫惠琴
陳春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莫惠玲 附民被告 鍾兆仁
白究悠 即東昕園藝企業社上列被告因被告鍾兆仁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