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519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9,41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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