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87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已於105年1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改行通常審判程序,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