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銀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錦溢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顧麗容 相對人即債權人 洪麗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 楊聰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萬居 上開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79號裁定民國104年11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保險公會查詢回函及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聲請人並無資產,且已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