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玉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號與居住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不同之原因,並說明聲請人與戶籍地址房屋所有權人之關係為何。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扶養親屬?如有,該扶養親屬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如無扶養親屬或該扶養親屬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協商後,何時毀諾?聲請人95年間至毀諾止每月實際所得之項目及數額為何?請約略說明95年協商成立後至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協議書、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95至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年間至毀諾止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四、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房租每月7000元、水電瓦斯每月約2500元、交通費每月約500元、手機費每月約400元之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證明、繳費通知或繳費收據、油費發票等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七、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均未領有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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