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帳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富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福 間請求交付公司帳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子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