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戶籍謄本真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6號抗告人 洪美娟 上列抗告人與臺北市北投戶政事務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戶籍謄本真偽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9年9月7日駁回起訴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