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聲請人 陳玉霞 相對人 張松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本院104年重訴字第3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相對人逕以書面表格計算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未見其提供任何單據或釋明費用依據,其主張實屬無據,爰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明文。是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但有此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指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得就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第一審裁判費係由相對人張松撬預為繳納,依上開說明,本件有聲請權之人為相對人張松撬,顯非本件聲請人陳玉霞,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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