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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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盛彬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