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89年1月14日││15,000,000元│││限公司、 劉興萬 、趙││未載││││國軍、 陸天成 ││││├──┼─────────┼───────┼──────┼────────┤│002│遠東管理顧問股份有│89年1月14日│未載│15,000,000元│││限公司││││├──┼─────────┼───────┼──────┼────────┤│003│ 王瓊英 、 呂忠榮 、王│85年7月29日│未載│5,500,000元│││ 李秀春 、 卓秀芳 ││││├──┼─────────┼───────┼──────┼────────┤│004│ 維多力 精機股份有限│91年11月12日││10,210,000元│││公司、 鄭孟珍 、 鄭伯 ││未載││││陽││││├──┼─────────┼───────┼──────┼────────┤│005│偉祥投資股份有限公│87年10月20日│未載│60,000,000元│││司、 段津薪 、 徐有得 ││││├──┼─────────┼───────┼──────┼────────┤│006│健全行有限公司、連│81年11月5日│未載│3,000,000元│││進福、 老慧蘭 ││││├──┼─────────┼───────┼──────┼────────┤│007│愛樂實業股份有限公│84年8月9日│86年9月21日│10,000,000元│││司、 李該博 、 李一心 ││││├──┼─────────┼───────┼──────┼────────┤│008│ 黃林寶哖 、 吳林美麗 │85年6月12日│未載│3,320,000元│├──┼─────────┼───────┼──────┼────────┤│009│雅太實業有限公司、│90年8月17日│未載│6,000,000元│││ 楊新苓 、 陳德成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