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94號原告A女之母被告 呂明澔
張良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複代理人 薛宇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98年訴字73號判決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