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昶祁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323號、第2016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昶祁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昶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取財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