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並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因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自均不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7日、28日│96年5月5日│││間之某時││├──────┼─────────┼─────────┤│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670號│字第3570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59號│96年度訴字第2436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29日│96年8月22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59號│96年度訴字第2436號││判決├──┼─────────┼─────────┤││判決│96年7月30日│96年9月1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陸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