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清償借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21號民事裁定核准,聲請人遵該裁定提供新臺幣六十萬元為擔保,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984號提存事件提存,而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本案訴訟即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判決業經確定,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復定21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