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被告己○○
27號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戊○○
號被告甲○○上列被告等4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丁○○、乙○○等2人告訴被告丙○○、戊○○、甲○○、己○○等4人共同犯傷害罪,及告訴人丁○○告訴被告己○○犯毀損罪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戊○○、甲○○等3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己○○則係分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等2人業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等4人達成和解,其等因而具狀撤回對於被告等4人傷害及毀損犯行之告訴,有其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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