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