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周紹義 債務人 曾湘 濡債務人 張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曾湘濡 於民國92~94年間就讀明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惜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64,70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湘濡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51,12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惜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惜、曾湘│99073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8174元│濡││││├──┼───┼─────┼──────┼──────┼───────┤│2│新臺幣│張惜、曾湘│99073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21250│濡││││││元│││││├──┼───┼─────┼──────┼──────┼───────┤│3│新臺幣│張惜、曾湘│990731│至清償日止│年息2.61%│││21700│濡││││││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惜、曾湘│99090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174元│濡│││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張惜、曾湘│99090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50│濡│││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張惜、曾湘│99090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700│濡│││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