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