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6號聲明人 伍峻宏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53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伍峻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恆吉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