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 黃金正 (即視同上訴人 黃阿連 之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視同上訴人黃阿連等與相對人 黃愛婷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黃阿連訴訟代理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二○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及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42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卷宗。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視同上訴人黃阿連之訴訟代理人,為釐清案情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請求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05年11月21日、105年12月21日、106年2月22日準備程序及105年10月25日、106年4月25日、106年7月4日、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視同上訴人黃阿連之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人,此有委任狀附於上開事件本院卷三第88頁可稽,係依法得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之人,且現為上開事件第三審上訴期間,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本人即視同上訴人黃阿連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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