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UKWAPEECHAROENCHAI(中文名:林亞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UKWAPEECHAROENCHAI(中文名:林亞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SUKWAPEECHAROENCHAI(中文名:林亞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53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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