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37號聲請人 洪苡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 林素卿 因一氧化碳中毒,現呈植物人狀態,已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為此聲請宣告其母林素卿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母林素卿業已死亡,有本院電話紀錄一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林素卿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林素卿確於101年9月17日為死亡申登,亦有上開查詢結果一份附卷足憑,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