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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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特留分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52號原告 王明珠 被告 王明德
王明雄 王明華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
蕭美玲 律師 李漢鑫 律師被告 王明仁 訴訟代理人 謝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特留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王明德、王明雄、王明華三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謂系爭不動產應鑑定後依市價計算特留分價值),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1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