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961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①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②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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