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甲○○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邀同乙○○○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0萬元整,(按200萬元、170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113年12月17日,【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乙○○○於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035%│││161751│ 黃依玲 │月17日起│││││9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48%│││138077│黃依玲│月17日起│││││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1751│黃依玲│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03│││││││5%│├──┼───┼─────┼──────┼──────┼───────┤│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077│黃依玲│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