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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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522號),聲請專科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檯上賭資現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主張︰被告梁照隆所涉及的賭博案件,已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賭桌上現金新臺幣350元,屬於賭檯上財物,因此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核對卷證資料,檢察官的主張都符合事實,所以決定同意檢察官的要求。
三、根據上述說明,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主文所記載的處分。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