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權人 范玉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志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宜冠貿易有限公司,非債務人黃志騰,請表明請求債務人黃志騰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宜冠貿易有限公司」。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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