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詹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星齒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0,
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