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武 男代理人 潘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上正汽車股份│竹台螺絲│合作金庫商│000000000│50,000元│105年10月17日│YX0000000││││有限公司連武│工業有限│業銀行左營││││││││男│公司│分行││││││├──┼──────┼────┼─────┼──────┼────────┼───────┼──────┼───┤│002│上正汽車股份│ 胡潔綾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50,000元│105年10月17日│YX0000000││││有限公司連武││業銀行左營││││││││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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