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佳諺 被告 劉寶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4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佳諺指述被告劉寶珠涉犯加重誹謗罪、恐嚇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