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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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9766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泰醫檢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另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聲請人原因事實所述,係請求債務人依醫事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規定繳回欠費。惟按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應向行政法院起訴,本院對該類事件無審判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有未合,爰依首引法條,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