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6號原告 黃俊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 張朝陽 ,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行政法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