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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