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