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9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9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9月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於97年7月24日寄存送達原審判決書,寄存送達後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為10日及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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