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93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潘艷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 翁自由 、 陳碧蓮 、 翁尹軒 、 翁尹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