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93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潘艷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翁自由陳碧蓮翁尹軒翁尹恩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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