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8號抗告人 江秀慧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為102年度除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伊執 有 曾銘義 所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下同)101年11月20日、號碼0000000號、面額19萬8000元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原法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11月3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乃原裁定竟駁回伊之聲請,致伊受有損害,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此觀票據法第74條、第124條、第144條規定自明。故執票人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之前,原則上不得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次按票據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由其反面觀之,票據之受讓人依票據法規定之轉讓方法取得票據,於取得受讓當時,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者,縱讓與人無處分權,受讓人亦可取得票據上之權利,此即票據法上之善意取得。準此票據因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在該票據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原執票人既已喪失該票據權利,自不能藉由公示催告程序,以回復其票據權利。又按公示催告程序者,乃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之特別程序。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乃指對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若已知該票據之現占有人,自應依一般程序對其主張權利,並請求其人返還該票據。
三、經查101年9月20日當日或之前某日,案外人曾銘義簽發系爭支票交予抗告人,同年9月20日案外人 陣榮昌 則持系爭支票背書後,向案外人 吳淑娟 調借同額現款,吳淑娟取得系爭支票當日,即將之存入其在合作金庫銀行東埔里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內託收,同年11月20日抗告人發現系爭支票丟失,即先向系爭支票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繼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同日系爭支票付款銀行亦將系爭支票,以「經掛失止付」為由辦理退票,同年12月11日及25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依序對抗告人及吳淑娟製作調查筆錄後,將陣榮昌、吳淑娟列為侵占系爭支票嫌疑人,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南投地檢署偵訊後將陣榮昌予以通緝,吳淑娟則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既經原法院依職權調閱南投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81號偵查卷核閱無訛,而有該偵查卷影本在卷足稽。顯見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系爭支票之執票人身分已然確定,並為抗告人所知悉,要無所謂利害關係人不明之情狀,且抗告人既已悉系爭支票為吳淑娟所占有,如其認吳淑娟係無權占有系爭支票,自應聲請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改依一般程序對吳淑娟主張權利,並請求吳淑娟返還系爭支票,方始正辦。又101年9月20日陣榮昌透過案外人 張武埄 之介紹認識吳淑娟,陣榮昌為向吳淑娟調借現款,遂將系爭支票背書讓與吳淑娟,吳淑娟於取得系爭支票時,並不悉系爭支票為抗告人所丟失各情,既亦經吳淑娟及張武埄分別在上揭刑案偵查中所供明,即抗告人在該刑案偵訊時亦自陳:「我是在101年11月20日中午某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慧農果菜市場內發現遺失該紙支票,至於何時遺失的我不知道,‧‧‧我先去止付後再去報案,後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警員通知我去看這張支票,後面有陣榮昌的背書,我並沒有把這張支票交給陣榮昌,也沒有轉讓這張支票給他,可能是陣榮昌偷走的,陣榮昌還欠我錢,所以我不可能把這張支票給他,我不認識吳淑娟。」等語在卷,則吳淑娟似係善意取得系爭支票,抗告人應已喪失系爭支票權利,自亦不能藉由公示催告程序,以回復其對系爭支票之權利。
四、綜上各情,系爭支票現既尚存未有絕對滅失情事,且現為何人所執有中復無不明情狀,抗告人若認吳淑娟無權占有系爭支票,自應依一般程序對其主張權利,並請求吳淑娟返還。乃抗告人猶以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請求宣告系爭支票為無效,自與公示催告制度之目的相違,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除權判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