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131號抗告人 陳志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涂欣媺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