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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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乙○、台灣區域發展研究院、丁○○、丙○○因95年智字第10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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