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智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證物:臺灣的陸鳥、鳥類CD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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