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02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3日起裁定並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與妻子早已離異,家中幼子2名乏人照護,懇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返家安置小孩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經本院訊問,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犯案次數眾多,更有多次竊盜前科,顯有事實足認倘被告開釋在外,將有反覆為同一之加重竊盜犯行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本院經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現仍存在,尚難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聲請人以被告幼子2名乏人照顧等語,核與羈押原因無涉。
此外,被告複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聲請人所為聲請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