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利息萬分之五(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