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