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2月19日警蘭偵字第0972017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1月9日凌晨02時許。
(二)地點:宜蘭縣之英格蘭汽車旅館。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經拘提於97年11月11日到案說明,驗尿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吸食。
(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
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