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2號
原 告 鳳記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瑞騎科技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080元,應繳裁判費10,900
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