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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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453號債權人 張晋杰上大輪車業行債務人 廖振元 債務人 曾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参仟参佰陸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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