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應備其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1)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明細及相關單據、(2)診斷證明書等相關就診記錄、(3)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日以宜院瑞民之98消債更字第8號函請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並於同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上開資料,亦未具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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