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失蹤人 譚舜華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即臺北○○○○○○○○○)於民國99年12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譚舜華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譚舜華已逾80歲,係戶口多年未受校正之全戶遷出未申報人口,且未有領國民身分證紀錄,無重複設籍情形,復查無入出境、殯葬、退輔會及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資料,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列為失蹤查尋人口,行蹤不明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戶籍登記資料及謄本、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及就診資料、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核無訛,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暨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失蹤人於96年12月27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6年12月27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99年12月27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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