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所有權人即相對人人別資料,提出相對人即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 陳正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債權人如已死亡,請一併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向管轄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資料。
(四)依上述資料,於聲請狀補正相對人即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居所,並將補正完整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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